关于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立法协调问题——从示范法的角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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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蕊[1] 

机构地区:[1]安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出  处:《科技致富向导》2011年第20期106-106,92,共2页Guide of Sci-tech Magazine

摘  要: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模式已经成为我国今后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而一体化的发展迫切需要法制环境的协调。行政协议的方式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所以就目前立法状态而言,作者建议采用示范法的方法。示范法具有开放性、灵活性、补充性等特点,既可以起到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作用,又可最大程度地协调各地方立法。但是,示范法在制定的过程中为了保证其质量,应当限定其制定主体、严格其制定程序。制定主体应当限定在政府机构或区域性的法律学会或法律职业者的范围,而制定程序应当比照正式立法程序严格其步骤。

关 键 词:区域经济一体化 示范法 制定机构 制定程序 法律效力 

分 类 号:F127[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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