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农村土地纠纷应“重调解、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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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俊杰[1] 

机构地区:[1]睢县国土资源局

出  处:《资源导刊》2011年第3期45-45,共1页Resources Guide

摘  要: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把调解作为解决争议、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要重视调解对处理权属争议带来的社会效果。

关 键 词:调解 土地纠纷 国土资源部 土地权属 农村 行政主管部门 实际操作 社会效果 

分 类 号:P27[天文地球—测绘科学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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