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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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洪飞[1] 

机构地区:[1]黑龙江科技学院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27

出  处:《学术交流》2011年第6期63-65,共3页Academic Exchange

基  金: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1554177)"法律视角下的黑龙江省煤炭城市环境保护问题研究"研究阶段成果

摘  要:环境污染问题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刻不容缓。"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现行刑法所规定的一项非常典型的环境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较大修改。新修改后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降低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犯罪客观方面的标准,即只要求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物质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就构成本罪。在实践中"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投毒罪"有相似之处,但主要区别在于犯罪行为人的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内容进行了修订,而其罪名并没有调整,由于社会发展,新的情况不断产生,其也罪名应该予以及时变更。

关 键 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环境污染 刑法修正案 

分 类 号:D91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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