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司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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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藏臣[1] 贾红霞[1] 张莹 邢野 

机构地区:[1]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河北秦皇066004 [2]河北省秦皇岛抚宁县榆关镇政府,河北秦皇066004 [3]河北省秦皇岛高级技工学校,河北秦皇066004

出  处:《大观周刊》2011年第18期77-77,26,共2页

摘  要:一、隐私权立法上的保护 1、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具体人格权 名誉权与隐私权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利.将隐私权依附于名誉权加以保护显然弊大于利:其次。加强对隐私权的直接保护符合现代民法的精神。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侧重于对公民私权利包括人身权的保护。只有公民作为独立主体的地位得以有效保护。才能顺利地作为市场交易的主体参与经济活动。

关 键 词:立法 有效保护 司法 隐私权 市民社会 经济活动 主体参与 市场交易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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