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业药师法》立法的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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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静[1] 朱文涛[1] 郭冬梅[1] 何敏媚[1] 

机构地区:[1]北京中医药大学管理学院,北京100029

出  处:《中医教育》2011年第3期16-18,共3页Educ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

摘  要: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1]。是国家对从事特定行业的相对人实施管理的一种重要的事前控制手段,通过考试的相对人获得从事某种特定行业的资格,是选拔人才的一种有效手段。1994年3月15日,国家人事部、药品监督局共同制定、联合下发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我国开始在药学领域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即执业药师。

关 键 词:执业药师 执业药师法 立法 

分 类 号:G649.22[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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