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事仲裁财产保全程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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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钒[1] 陈育虹[1] 

机构地区:[1]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出  处:《绥化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62-63,共2页Journal of Suihua University

摘  要:仲裁财产保全对保护仲裁当事人合法的财产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现行商事仲裁财产保全程序却存在着不足之处,如仲裁庭无权决定财产保全和仲裁前财产保全的立法缺失,制约着财产保全程序功能的发挥。因此必须通过赋予仲裁庭决定财产保全的权力,全面确立仲裁前财产保全程序,以保证财产保全程序的有效适用。

关 键 词:财产保全 仲裁庭 法院 完善 

分 类 号:D901[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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