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辨析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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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志刚[1] 邱威[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161-168,共8页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目前我国刑法界存在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实质解释论提出通过实质解释将缺乏形式规定但具有处罚必要性的行为解释为构成要件行为;将有形式规定但不值得处罚的行为解释在构成要件之外。围绕这两种情形,二者展开了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处罚范围、字面含义、刑法正义及法条竞合等方面的争论。分析表明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是可以、也应当统一的,尤其在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之下,没有争论的必要。

关 键 词:形式解释论 实质解释论 罪刑法定原则 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统一论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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