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事登记的对抗效力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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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长波[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出  处:《经济导刊》2011年第5期50-51,共2页Economic Herald

基  金:2008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商事登记法律问题研究"(批准号:08BFX033)的阶段性成果;2010年西南政法大学青年基金项目"公司司法解散的替代性救济"(批准号:09XZ-QN-0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商事登记的效力是指商事登记事项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商事登记的效力可以分为创设效力、公信效力以及对抗效力。关于登记是生效要件抑或是对抗要件的问题,主要存在于商事登记中的商事主体设立登记阶段。前者主张登记事项要生效须以登记为前提,无登记,不生效。

关 键 词:商事登记 对抗效力 积极对抗力 消极对抗力 公告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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