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业务监督之途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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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光岩[1] 

机构地区:[1]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9期48-49,共2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开展业务监督,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高检院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中。从规定的内容来看大致分为以下三类:第一,原则性或一般性规定。

关 键 词:下级检察院 上级检察院 业务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刑事诉讼法》 一般性规定 原则性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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