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定型社会与探索型法制——兼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的成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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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少岭[1] 

机构地区:[1]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  处:《学术论坛》2011年第5期82-87,共6页Academic Forum

摘  要:不定型社会具有这样的特征:形态模糊而具混合性、过渡性,变化又多又快,且常常出人意料,(失序和倒退的)风险多,确定性低。未定型社会是不定型社会的一类,但它具备了相对明确的发展方向和对这种走向的较为强大的支持力量,从而减轻了其形态的不确定性、模糊性和风险性。与未定型社会相适应的法制应该是探索型的。探索型法制不应该为了追求形式的完美和内容的完备而牺牲法律的灵活性和回应性,而应该尽力运用种种法律技术和工具去理解、回应社会的复杂性和历史进程的尝试性、偶然性。探索型法制在法律形式、法治理念、法律技术、法律发展诸方面都与定型社会的法治有所不同。中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未定型社会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的定型大约还需要一百年。

关 键 词:未定型社会 不定型社会 探索型法制 尝试性 回应性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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