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研析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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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阴建峰[1] 万育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2]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南阳473000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7期81-89,共9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所谓"其他手段"应本着与"暴力、威胁"具有相当性来理解,其"软暴力"色彩不宜否认。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应以实施犯罪行为为必要,不能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必然意味着就不能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在本质上《刑法修正案(八)》第43条第5款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只需体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

关 键 词:黑社会性质组织 行为特征 立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八) 

分 类 号:D924.36[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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