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量刑不能唯数额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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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陆建红[1] 杨华[1] 曹东方[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1年第12期9-12,1,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审理盗窃案件时,数额是确定案件的情节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的主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还应综合考虑案件其他情节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在案件具有特殊的事实、情节等情况下,要敢于突破数额,发挥法定刑以下判刑及免予刑事处罚的作用,真正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关 键 词:盗窃罪 犯罪情节轻微 量刑 盗窃案件 刑事处罚 社会危害性 人身危险性 情节严重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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