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关于电子通信收发时间规则评析及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影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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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万啸[1,2]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 [2]山东政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出  处:《兰州学刊》2011年第6期133-137,共5页

基  金:2010年山东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计划项目"<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对我国立法;司法及对外贸易的影响"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J10WB56)

摘  要:《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UEC IC)是旨在寻求各国立法关于电子合同缔结规则的统一的国际公约。我国已于2006年签署了该公约,在不久的将来UEC IC很可能将会对我国生效。UEC IC关于电子通信的发出和收到时间的规则在继承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则的基础上,确立了一些比较先进的新规则。这些规则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影响。

关 键 词:《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电子通信 发出 收到 

分 类 号:D912.2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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