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试点解决“小三”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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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佚名 

出  处:《政府法制》2011年第16期15-15,共1页Government Legality

摘  要:精神赔偿要慎行“对于赔偿主体,应有所突破!应当允许合法婚姻无过错方有权向该过错第三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广东省妇联妇女维权专家顾问团法律专家、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游植龙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 键 词:广东省 试点 法院 精神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 法律专家 婚姻家庭 专家顾问团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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