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收取“办事费”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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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邱登峰 刘为东 

机构地区:[1]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人民检察院,2313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10期73-73,共1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案情]李某是交通局工作人员,2009年,蔡某低价买来一份过期出租车营运证.委托李某“想办法”将过期营运证“激活”(通过补交年审费用、调换档案等非法手段重新将过期营运证合法化)。并给李某5万元作为打点费用,考虑数额较大。蔡某要李某给其打了一张5万元“借条”。后来,李某委托贾某(交通局制证员)帮忙,并允诺“不会亏待他”。在贾某查询该过期营运证后.发现过期时间较长,加上司法机关正在调查该局其他事宜。“激活营运证”一事就此搁浅,但5万元已被李某挥霍一空。

关 键 词:公职人员 行为 “激活” 2009年 营运证 工作人员 非法手段 数额较大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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