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厦门建立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的立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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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清贤[1] 

机构地区:[1]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涉台法律研究中心,福建福州350001

出  处:《福建金融》2011年第6期25-28,共4页Fujian Finance

摘  要:厦门制定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可增强中央促进厦台金融合作政策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排除制约厦台金融合作的体制性、机制性因素。本文分析厦门建设"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的可行性,并就厦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立法的法规名称、定位、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进行阐释。

关 键 词: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 先行先试 立法建设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832.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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