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民主价值的表达与实践 基于人民陪审员身份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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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娄必县 

机构地区:[1]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1年第7期100-104,共5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司法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人民性是司法权力的重要属性。机构与权力的人民性体现在其产生于人民,由人民控制并运作。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实现司法权力民主运作的重要机制。

关 键 词:人民陪审员制度 民主价值 实证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组织法》 实践 国家权力 司法权力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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