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效力之域外考察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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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长波[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理论月刊》2011年第7期119-121,共3页Theory Monthly

基  金:2008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8BFX033);2010年西南政法大学青年基金项目(09XZ-QN-02)

摘  要:商事登记的效力是指商事登记事项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商事登记立法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直接关涉到因登记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后果。商事登记的目的主要在于公示并为此而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为此,域外立法多以对抗主义为原则、生效主义为例外进行了立法,并在此基础上对商事登记的公信力、积极对抗力、消极对抗力等进行了区别对待,为我国商事登记立法提供了先例。

关 键 词:商事登记 公示 对抗效力 公信力 类型化 

分 类 号:D923.9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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