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思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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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蕊[1] 

机构地区:[1]安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安阳455000

出  处:《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38-40,共3页Journal of Anyang Normal University

摘  要:2010年刚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赋予了意思自治原则突出的法律地位,不仅在分则中的五个章节里都有所规定,还将其写进第一章"一般规定"之中,彰显了其指导作用。意思自治原则受到重视和扩大使用是符合国际私法立法趋势的,也是值得高度肯定的。但意思自治原则是否可以作为统领涉外民事关系所有领域的普遍性原则还是值得商榷的。而且立法中对于选择法律的时间、选择法律的方式、选择法律的优先适用性等问题规定得不够明确,以及它与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不同规定又当如何理解等,这都需要进行认真研究。

关 键 词:意思自治原则 法律适用 立法 

分 类 号:D997[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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