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行为类型化及多元立法模式——兼论商事行为的司法适用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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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延川[1]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出  处:《当代法学》2011年第4期67-76,共10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商法价值的科学发展与商事制度体系构建(08CFX026)

摘  要:当现实中出现不同于传统民事行为的私法行为,而既有的民事规则不足以解决因该商事行为而产生的纠纷时,商事行为规则因此而产生。按照交易中的成本支出与交易者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不同,可以将商事行为分为契约行为、组织合约和联合行为三种类型。比较学界三种商事行为立法模式,"有合有分"模式最为适合我国现实,这也决定了商事行为在立法上会呈现为特别民法、单行法和组织法三种方式。在商事行为司法适用上,总体上需要贯彻两个原则,即民商有别和法院适度介入原则,当然,在贯彻这两个原则时,三种不同的商事行为在适用的程度方面也有一定的差异。

关 键 词:商事行为 契约行为 联合行为 组织合约 有合有分立法模式 

分 类 号:D923.9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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