掠夺之手抑或扶持之手——论私人财产课税法治化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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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剑文[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政法论坛》2011年第4期13-25,共13页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现代国家,税收不再只是国家汲取能力的体现,国家更应通过税收杠杆的运用,体现对纳税人财产权益的扶持。从理论上看,税收债务关系说、税权二元结构说等内涵了对私人财产课税的法治化要求。形式层面的税收法定和实质层面的税收公平则是私人财产课税法治化的必然要求。从制度推进看,实现私人财产课税法治化,需要经历程度不同的三个阶段,我国目前处在课税法治化的第一个层次,应首先在形式上实现税收法定,然后追求实质上的公平、正义,并最终实现从宪政的高度对纳税人财产权保护。

关 键 词:私人财产权 税收债务关系 公平正义 税收法治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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