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行为补正制度的建构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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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鲁春雅[1] 

机构地区:[1]北京化工大学法律系

出  处:《清华法学》2011年第4期106-118,共13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法律行为补正制度以法定的形式强制为前提,通过履行行为达到形式的目的,使无效法律行为变得有效。该制度与追认、确认制度存在明显区别。以履行治愈论代替合同补正制度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对形式强制的校正理论和事实合同的理论。法律行为补正制度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构建取决于对形式强制、合同无效的判定标准以及合同成立要件的法政策选择。

关 键 词:法律行为 补正制度 履行治愈论 目的实现说 形式强制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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