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对恶意欠薪行为的规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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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玉杰[1] 

机构地区:[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出  处:《中州学刊》2011年第3期112-114,共3页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摘  要:恶意拖欠工资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恶意欠薪罪犯罪主体的规定存在缺陷,需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各种事实用工关系中的用工者及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未来刑事立法应当进一步明确恶意欠薪罪的构成要件;在刑事责任的担当上,要重视刑罚体系及刑罚免除、运作制度的革新;要深度关注恶意欠薪犯罪发生机理的多样性,重视多种调整手段的协同运作,如在《刑法》中增加剥夺资格的能力罚,引入保安处分措施,重构可能的责任阻却事由等。

关 键 词:恶意欠薪 犯罪构成 刑罚配置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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