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模式的选择——以共享税为主还是完全划分税种?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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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玮[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财税系

出  处:《财贸经济》2011年第7期19-23,共5页Finance & Trade Economic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7CJY05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20090216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不同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模式制度的繁简程度、实施成本以及对分级财政特征的体现是各不相同的。并不存在某一种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模式绝对优于另一种的情况,有的只是某种模式更适合某个国家特定时期社会经济状况的情况。以共享税为主体的税收收入划分模式,是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地区间财力差距不断拉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横向财政平衡目标的实现和减少体制运行中的摩擦,都要求改变目前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过分依赖税收共享的格局,转为实行以划分税种为主体的模式。

关 键 词: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 财政体制改革 共享税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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