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新兴”权利的信访权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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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喜荣[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37-41,共5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0BFX014)

摘  要:虽然信访并未明确规定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相关的法律之中,但信访制度一直存在,并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国务院于2005年1月修订了《信访条例》,随后,各地也陆续出台了有关信访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然而,当前的信访实务却存在着许多误区,信访行为人、信访接待和处理机关等主体对信访制度的认识各异,进而在适用该制度时采取了多样的行为方式。这在实践中造成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信访频发,甚至形成"信访洪峰",严重背离了《信访条例》等法规颁布的初衷。如何更好地处理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信访事件,进而更好地发挥信访制度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的功能就成为法学界高度关注的问题。本组笔谈的作者分别立足于法理学、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等学科领域,对信访制度尤其是其属性与功能进行了理论上的检讨,期望对我国当前的信访理论研究和实务决策有所裨益。

关 键 词:宪法权利 信访权利 信访制度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检讨 功能 属性 形式标准 

分 类 号:D922.18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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