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合同法中的“合意”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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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振华[1] 李松[1] 

机构地区:[1]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出  处:《长白学刊》2011年第4期97-101,共5页Changbai Journal

摘  要:合意是缔约意思的最终合致,是合同的核心本质。因合意本身具有主观性,所以,即使是邀约、承诺制度,也无法完全将合意予以客观化、标准化。在复杂的交易中,判断缔约人是否形成合意,不能仅停留在合同文本的字面意思上面,还应详细审查双方达成的一系列协议,查看它们有无内在的逻辑联系和意思延续,注意与意向相区别。

关 键 词:合意 意向 合同的成立 违约责任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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