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正当性及制度价值分析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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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卓光俊[1] 杨天红[1] 

机构地区:[1]重庆大学文学与新闻传媒学院

出  处:《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年第4期146-152,共7页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环境公众参与制度,指的是公众或其代表根据国家制定的相关环境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义务参与各项保护环境活动的制度,是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决策行为、经济环境行为以及环境管理部门的监督制度,是一种听取公众意见、取得公众认可的环境保护制度。环境公众参与制度已经为许多国家所认可和采用,但在我国其制度建设还存在许多不足,如立法层次偏低,仅停留在行政规章的层面;立法规定相当粗糙,立法的有关规定不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责任规定不清晰,法律后果规定的欠缺使相关立法未能在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从公民环境权的角度分析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正当性,环境权是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权利基础,环境正义是其存在的价值基础。从法理的维度分析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制度价值,环境公众参与制度是不同社会主体存在利益冲突时的公平解决机制,是程序正义的有效实现方式,是促进法治国家建设的有效途径,是协商民主的具体体现。

关 键 词:环境公众参与制度 程序正义 协商民主 环境权 

分 类 号:D91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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