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欺诈中债权人救济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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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真军[1,2] 栗保卫[1] 

机构地区:[1]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2]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求索》2011年第6期149-151,共3页Seeker

摘  要:我国新《破产法》对破产欺诈中债权人保护规定了司法救济途径。但现有的民事救济制度仍不能有效规制破产欺诈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目前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无效制度和撤销制度以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防止破产欺诈、保护债权人方面均存在不足,我们应借鉴国外破产立法、司法实践经验,从上述制度层面加以完善,以更好地规范破产程序,遏止破产欺诈,保护债权人利益。

关 键 词:新《破产法》 破产欺诈 债权人 救济制度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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