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之不作为侵权责任及其启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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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垠红[1] 

机构地区:[1]福建师范大学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60-71,共12页Ecupl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不作为侵权责任"(项目号08CFX02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到近现代,积极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侵权责任制度才逐渐被充分认可并渐成体系,其实在古老的罗马法中早已存在相关的具体制度,它包括未尽提醒义务的责任、未尽治疗义务的责任、倒泼物或投掷物致害的责任、堆置或悬挂物件致害的责任、牲畜致害责任,以及船东、旅馆业主和马厩的经营人的责任等违反积极作为义务的责任。罗马法的规范与操作虽与现代法有所不同,但它为后世的不作为侵权责任的发展作了重要的铺垫,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 键 词:罗马法 作为义务 不作为侵权责任 

分 类 号:D904.1[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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