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疑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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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朝晖[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北京100872

出  处:《学术研究》2011年第7期70-74,共5页Academic Research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现代交通安全的刑法保护问题研究”(10CFX02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认定对于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具有重要意义。以"宣告死亡"的盖然性推断不适用于刑法领域为据,交通肇事致被害人"宣告死亡"不能认定交通肇事罪成立;交通肇事致被害人受伤后经过一定时间又死亡的,应当确定致伤至死亡期间是否存在中断的因果关系,审慎认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在死亡标准适用上"脑死亡"应当成为判断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首要标准,并借此推动该标准成为刑法上认定死亡的法定标准。

关 键 词:交通肇事 致人死亡 宣告死亡 死亡标准 

分 类 号:D924.36[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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