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沃金“唯一正解”理论及其对司法过程的启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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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保忠[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出  处:《河南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105-108,共4页Henan Social Sciences

基  金:201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宪法学视野下行政权的检察监督>(11BFX087);2010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检察权配置问题研究>(GJ2010B05);2010年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检察权基础理论研究>(102400420012);郑州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子项目招标课题<检察权及其配置问题研究>(LC--B020);2010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政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防控机制研究>(B053)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德沃金的"唯一正解"理论目的在于否认法官的造法功能。"唯一正解"理论建立在德沃金的阐释性法律概念之上,其实质是肯定法律的客观性。尽管"唯一正解"理论遭遇来自法学诸流派和哲学解释学的挑战,但其所具有的法治意义不容小觑。承认并坚持法律的客观性,对致力于探求案件的客观真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避免法官错误裁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 键 词:唯一正解 客观性 司法 启示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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