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地使用权法律设置的取向及其主旨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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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曦[1] 

机构地区:[1]江苏教育学院人文学院,江苏南京210013

出  处:《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112-116,共5页Journal of Jiangsu Institute of Education(Social Science)

摘  要:《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的明确意义重大。它利于稳定农地使用关系,提高农地使用效率;利于促进农地市场流转,充分实现农民土地利益;利于增强农地社会保障性,提升农地综合效益。但该法律设置仍需进一步完善。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必须明确贯穿始终的法律精神与各项具体内容。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法律精神是农地使用权权利内容法定化设置的主旨核心;平等、公平、自由、公开原则的体现是农地使用权取得与流转法定化设置的重要任务;效率与秩序共同实现是农地使用权依法登记制度设置的目标追求。

关 键 词:农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化 法律精神 

分 类 号:D92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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