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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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洋 

机构地区:[1]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1年第20期18-20,共3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第一次正式提出是在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国际社会进行了长期而又艰巨的探索。本文提出此次大会之前,关于环境保护问题,经历了从强调共同责任到共同责任与区别责任并举的过程。基于导致环境退化的不同因素和技术以及财力的差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正是环境正义的体现。在该原则的指导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环境保护众多领域进行了广泛的合作。例如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该原则发挥着根本的指导作用。作为一个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和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将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与各国一道携手推进国际环境保护的进程。

关 键 词:国际环境法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环境正义 

分 类 号:D99[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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