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之合法占有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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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贤书[1] 

机构地区:[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1年第20期86-86,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依据《物权法》的精神,占有的原因应相应的扩大理解以保护债权人,本文提出对债务人的物权不必限于债务人具有所有权的动产,第三人所有而暂时为债务人占有的动产同样可以成立留置权。

关 键 词:留置权 要件 占有 动产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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