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奸罪的重构——从强奸罪的对象反思强奸罪的重构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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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香梅[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1年第20期254-255,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进行性交,或者采用任何手段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的行为。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男性对男性"、"女性对女性"、"女性对男性"性侵犯案例越来越多,根据刑法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如此一来,上述三种性侵犯都不能以"强奸罪"论处,取而代之的是猥亵罪、侮辱罪等比"强奸罪"刑罚力度较轻的罪名。因此,将强奸罪的主体与对象扩充至一般主体是极为必要的。

关 键 词:强奸罪 同性性侵犯 女性对男性 同性恋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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