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证遗嘱的思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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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雪蕾 

机构地区:[1]吉林市江城公证处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1年第21期256-256,258,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立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由于有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公证遗嘱最具证明力,这也是公证遗嘱价值的体现。然而公证遗嘱相对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具有效力优先性,与遗嘱立法的目的不相符以及公证遗嘱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性,是公证遗嘱的不足之处。

关 键 词:公证遗嘱 遗嘱效力 公证价值 

分 类 号:D923.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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