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输液中的护理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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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晓霞[1] 

机构地区:[1]天津市北辰区中医医院,天津300400

出  处:《光明中医》2011年第7期1476-1476,共1页GUANGMING JOURNAL OF CHINESE MEDICINE

摘  要: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医疗行为正逐步全面纳入法制轨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19条及《护士管理办法》第21、22、23条规定特别强调,护士有充分的告知义务。

关 键 词:输液室 告知义务 护理 

分 类 号:R47[医药卫生—护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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