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南京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
出 处:《江汉论坛》2011年第7期80-84,共5页
基 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城市扩展与农地资源利用管理:代价性消耗与过度性消耗假说及其验证"(项目编号:70603015)的研究成果
摘 要:我国农地实行农地集体所有制,农地所有权主体为农民集体。在这样的制度框架下,农民个人的农地权利不仅包括基于农地承包经营权所享有的对农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权,还包括基于成员权获得的参与农地分配、经营、管理、分享农地其他相关收益的权利。纵观现有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在保障农民农地权益的理论和实践方面偏向于农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思路,改革的主要举措在于延长农地承包期限,赋予农民永久不变的承包经营权和确定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这对于保护农民土地权益无疑有着重要作用,但是对于农民集体成员权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尚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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