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地方政府对劳资争议的调处--以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案为例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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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鞠冬莲[1] 彭贵珍[1] 周世新[2] 

机构地区:[1]江西中医学院思政部 [2]江西中医学院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140-144,共5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上海劳资争议研究”(项目批准号:08JC77000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地方政府担负劳资争议调处的主要责任。在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中,上海地方政府各部门一直奔走于调处第一线,市政府多次下达批文,社会局奔走于劳资之间,地方法院12次开庭执行仲裁决议。可是,貌似积极排解纠纷的地方政府以维护自己的权威为出发点,以维持社会稳定为目标,很少顾及事件本身的是非曲直,因而未能真正担当起公平裁判的角色,也未能驾驭案件的走向,而其办事效率低下、调停政策游离,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和弱势的劳方失败。

关 键 词: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地方政府 调处劳资争议 

分 类 号:K263[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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