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构成要件及立法探讨  被引量:15

Analysis About The Elements Of Family Daily Business Agency And Legislative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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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江滢[1] 

机构地区:[1]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广东佛山528000

出  处:《法学杂志》2011年第7期102-105,共4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法律为便利夫妻共同生活、保障交易安全而设,具有不同于传统代理形式的显著特征与特殊性质。家事代理权的成立需具备四个要件:只能产生于合法配偶之间,基础是配偶身份关系;行使代理权的一方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与之交易的第三人必须善意无过错;处置对象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范围限于日常家庭事务的处理。本文同时对超越代理权的法律后果及行使限制作了探讨,针对我国现行立法之不足也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 键 词:家事代理权 特征 构成要件 法律后果 完善建议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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