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战时缓刑制度研究  被引量:4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庞平[1] 

机构地区:[1]西安政治学院,西安710068

出  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1年第4期24-31,共8页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摘  要:战时缓刑制度是指在战时,对于缓刑考验期内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战时缓刑制度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一种缓刑制度。战时缓刑的适用除须满足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外,同时要求犯罪军人不得被剥夺政治权利。战时缓刑的考验期应为一般缓刑考验期与战时的重合期,考察机关应为军队保卫部门,考察内容为犯罪军人在战时缓刑考验期内是否立有战功。当犯罪军人在战时缓刑考验期内未曾立有战功时,其法律后果与受一般缓刑宣告者相同。

关 键 词:战时缓刑 适用条件 考验期限 考察内容 制度属性 

分 类 号:DF638[政治法律—刑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