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装无钢印标志气瓶该如何定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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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明辉 

机构地区:[1]诏安县质监局

出  处:《福建质量技术监督》2011年第6期42-43,共2页Fujian Quality and Technology Supervision

摘  要:案情简介 近期,L县质监局对全县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中3家企业已充装好的部分液化石油气钢瓶(少则6瓶,多则51瓶,以下简称气瓶)存在同样问题:无标注属于该单位自有产权的任何标志,即没有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七条"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标志钢印。充装站标志应经省级质监部门备案”

关 键 词:《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充装站 钢印 液化石油气钢瓶 处罚 监督检查 单位 质监局 

分 类 号:TQ124.41[化学工程—无机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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