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危险驾驶行为适用“但书”条款并无不当  被引量:13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赵绘宇[1] 纪翔虎[2]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2]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法学》2011年第7期33-38,共6页Law Science

摘  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驾表态的法理与实践面面观 最高人民法院谈话的要点就是《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条款对"醉驾入罪"是适用的。社会对最高人民法院谈话反响最大的焦点也在这里。大家认为,如此清晰的立法修改,立法本意如此的明显,还有什么"情节显著轻微"可以考虑呢?有报纸标题就直接解读过对该立法的理解:《醉酒者发动车子就算犯罪》。

关 键 词:驾驶行为 但书 最高人民法院 危险 立法本意 情节显著轻微 第13条 《刑法》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2.14[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