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口信息登记法律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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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焦海恩[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公法研究中心

出  处:《四川民族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73-76,共4页Journal of Sichuan Minzu Colleg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法律保障机制创新理论研究>;项目批准号:09 AZD041

摘  要:我国目前的信息登记制度没有将总数大约30万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大量常住宗教场所的学员、信教群众纳入信息登记范围。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登记实行属地原则、掌握所辖区域内寺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居住人员的基本信息,有利于宗教事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宗教事业与社会主义建设相适应,以及国家掌握宗教活动场所人口流动信息,为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口提供有关的公共服务。

关 键 词:宗教场所 人口信息 登记制度 

分 类 号:D91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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