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行为中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承担——莫坚峰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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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辉根[1] 

机构地区:[1]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出  处:《判例与研究》2011年第3期40-45,共6页

摘  要: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肇事逃逸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即使保险人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被保险人依法也应当明知其内容及其法律后果。被保险人肇事后逃逸,不仅为我国法律所明确否定,也是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应受惩罚,不应因违法行为而获得保险赔偿,否则必将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关 键 词:保险合同纠纷案 被保险人 逃逸行为 肇事逃逸 财产保险 保险责任 公司 江苏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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