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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税收征纳》2011年第7期41-46,共6页

摘  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3月25日 2011年第23号) 现就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建筑业劳务 自产货物 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主管税务机关 税收问题 销售额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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