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双轨制”应予摒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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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1年第7期29-29,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目前在医疗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将医疗损害赔偿的案件分为医疗事故赔偿和其他医疗损害赔偿两部分,法律适崩j:采用的是“双轨制”,即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未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等规定。这样的处理存在以下弊端:

关 键 词:医疗纠纷案件 “双轨制”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适用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赔偿 《民法通则》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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