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需要什么样的环境法——基于对城市中心主义环境立法的反思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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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莉[1] 

机构地区:[1]江苏技术师范学院环境科学系,江苏常州213001

出  处:《内蒙古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53-57,共5页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编号:10CFX00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编号:09YJC820047);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编号:09SJB820007)

摘  要:环境法脱始于工业革命之后对环境保护的迫切需要,因此环境法自诞生之时起就与城市紧密相关,表现为一种依靠城市地方性知识的技艺,与此同时,农村却处在环境法制的边缘,这在中国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的环境立法中表现得尤为明显。由于环境关系着所有人的命运,因此有必要将农村的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到法治的视野,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农村环境立法,建立和完善适应农村发展需要的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应对日益严峻的农村环境形势。

关 键 词:城市中心主义 权利的贫困 农村环境立法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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