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合法性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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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合平[1] 

机构地区:[1]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出  处:《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105-109,共5页Journal of 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的民族政策研究"(10JZD003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新型关系研究--以武陵地区少数民族为例"(10BMZ036)

摘  要:对立法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将会推动立法质量的提高。关于合法性的涵义,多数学者主张应该是英文"Legitim acy"的汉译,既指要求"合法律性"、更要求"合理性"、"正当性"。笔者主张应从英文"Legality"方面认识合法性,只要求符合实在法的规定,满足"合法律性"即可,不需要从自然法、正义法的角度提出要求。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合法性有其独特性,可以从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内容、立法程序四个方面进行考察。

关 键 词:民族自治地方立法 立法合法性 实在法 

分 类 号:D921.8[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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