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外法律服务的ESCROW制度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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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龚永芳[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  处:《理论界》2011年第7期60-63,共4页Theory Horizon

摘  要:ESCROW制度源自英美法系民商法的一个范畴,广泛被运用在西方普通法系国家的社会经济生活中,但也在大陆法系国家有存在和发展。在国际服务贸易中,中国的法律服务业面对ESCROW制度所带来的服务需求时,却发现存在法律空白,不能发展该项新业务,这种情况对继续扩大对外开放和增加对外服务贸易外汇的创收造成了阻碍。为此,笔者从ESCROW的定义、现状、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上进行了探讨,并在立法方面提出了观点,重点在民法和律师法上,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

关 键 词:ESCROW 服务贸易 法律服务 立法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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